案情介绍:李某2005年6月15日年因心肌梗塞入住医院。之前购买了一份某人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,保额10万。2006年7月14日,李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,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以至生气而突然死亡。李某儿子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,而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保险责任,拒绝给付保险金。李某的儿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。
案例分析:
1、“气死人”是不是侵权行为?要不要负担法律责任
“气死人”不是杀人,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,但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。“气死人”有两种情况,如果是以侮辱和诽谤的形式来“气死人”,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。另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中,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。如果“气死人”,一旦能证明侮辱、诽谤情节严重,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。
“气死人”不偿命,主要是指不承担杀人的罪名。死亡是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极端后果,侵害名誉权,在某些情况下也会产生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问题。
2、“气死人”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
如果确实导致了死亡的结果,作为死者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两种赔偿,一种是物质的赔偿,一种是精神的赔偿,一般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,对此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受害人的继承人有没有权索赔比较复杂,理论上争议也比较大。人的生命是无价的,如果一个人死亡了,损失多大是算不清楚的。如果不是“气死人”,只是造成人生病了,赔偿相对容易解决。
3、“气死人”是否属于意外伤害?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
按这起案例介绍的情况,不构成保险条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。意外伤害保险有几个必要条件:外来的、突发的、剧烈的、出乎意料的。有人从一幢大楼旁边走过,大楼倒了,把他砸死了,这就是意外伤害。剧烈是指什么呢?如果大楼慢慢倒,一小时后才倒,他就是不躲,这是伤害,但不是意外。在此案中,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决定因素的是身体因素,如果换一个人,施加同样的气愤程度,不一定死亡。
结论:
被保险人被气死是心脏病所致,不属意外伤害,让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责任也显得有点勉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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