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名背书,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,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,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;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,经出票人授权,可以补记。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,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。所以,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,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,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,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,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。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,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,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。 空白背书,又称无记名背书、略式背书、不完全背书,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。国外的票据实践中,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。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,一般采取三种方式: (1)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。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,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,所以,他在转让该票据时,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,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。 (2)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。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,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,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,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。 (3)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。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,冉行转让票据时,在自己背书签章时,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,完成背书行为。 |
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,是指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,而是为了其他目的所进行的背书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,非转让背书有以下两种: (1)委任背书。委任背书是指为了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进行的背书。委任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,并明确记载授予他人行使何种票据权利,例如:载明委托被背书人收款、委托被背书人请求作成拒绝证书、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、委托被背书人提起诉讼等。应当注意的是,票据法规定,背书记载“委托收款”字样的,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。 (2)质押背书。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。在进行质押背书时,背书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“质押”字样。而质押背书一旦成立,背书人就应当将该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,使该票据成为对背书人债务的一种担保。当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时,被背书人可以依法实现其质权,行使票据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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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@ 2008年05月15日 16:49:52|浏览次数(64)|评论(0)|类别(保险理财)|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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